根据《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及《合同法》中的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其具体内容如下:
1、根据《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①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②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③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
1、“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
(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2、“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
(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3、“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4、“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5、“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6、“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7、“促销商品,售出不退”
(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8、“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9、“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0、“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
(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11、“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2、“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3、“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14、“超期一个月,衣服损坏丢失概不负责”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15、“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16、“因报名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旅行社在出发7天前通知旅游者延期或取消旅游,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7、“游客在游玩过程中造成个人伤亡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18、“违反操作程序而造成伤害的,本俱乐部不负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19、“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20、“旅行社由于第三方(例如:航空公司、火车、轮船等客运公司)的原因造成本次出游行程变更或取消的,不承担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霸王条款的特征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1、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2、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3、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4、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5、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